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保障五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个人负担,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鉴定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慢性病鉴定工作),根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哈人社发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市定于年10月20日开展新申报慢性病患者年度慢性病鉴定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凡参加五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享受慢性病待遇,并患有指定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均可申报。
二、鉴定管理
(一)鉴定时间
本年度慢性病鉴定工作时间,定于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鉴定地点:
职工医保参保患者鉴定地点:医院住院处二楼
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鉴定地点:医院一楼大厅
(三)鉴定材料
参保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四)鉴定病种和待遇标准
序号
病种
职工待遇标准(元、季度)
城乡居民待遇标准(元、年)
1
高血压合并症
2
脑血管意外(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3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4
糖尿病合并症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6
血液透析
7
肝、肾、肺、心脏器官移植术后排异治疗
8
非重型瑞生障碍贫血
9
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10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11
肝豆状核变
12
系统性红斑狼疮
13
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14
血友病
15
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
16
重症肌无力
17
慢性阻塞肺病病
18
慢性肾功能不全(III期以上)
19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20
肝硬化代偿期
21
房颤
22
扩张型心肌病
(五)鉴定标准和鉴定费标准
五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执行统一鉴定标准和收费标准,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申报慢性病鉴定免收鉴定费(详见附件)。
(六)鉴定流程
1、初审。初审专家根据参保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照申报病种及鉴定标准进行初审。由专家结合申报患者提供的申报材料及临床症状,填写辅助检查校验表,鉴定合格参保人按申报病种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
2、鉴定。鉴定专家根据申报患者的检查结果及诊断标准进行鉴定,形成初步意见,经慢性病鉴定专家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鉴定结果,并由鉴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3、复验。将鉴定人员相关信息同医保信息系统等就医治疗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杜绝虚假病历及其他造假情况。
4、公示。慢性病鉴定结果经复验确认无误后,医院、五常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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