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15个典型案例

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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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过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册中发布含有“全民健原花青素对各种细胞病变引起疾病有如下功效:减缓动脉粥样硬化的形成,延缓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延缓老年痴呆的发生,并改善老年痴呆的临床症状。

全民健原花青素是迄今为止纯度最高、生物活性最强的纯植物自由基清除剂”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相关保健食品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内容包含绝对化用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且未按照规定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十六条等法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年5月,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三、天津津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和网店发布含有“津脉灵芝孢子粉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防癌抗癌,保肝解毒,降低血糖。对肝炎、胃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有明显的治疗保健作用”等内容的食品广告。

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年2月,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四、上海马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官方网站、   

五、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案。

  

国美在线网站上的第三方商家在网店中发布“纽持健护肝片”“绿之华关节修复骨磷虾胶囊”等普通商品广告,宣传“对脂肪肝、肝炎、肝纤维化、肝硬化等问题具有辅助改善作用”“抗肝纤维化、抗肝中毒,促进肝细胞修复和再生”“修复受损软骨、刺激新软骨的生成,改善发炎”等内容,并使用不规范地图。

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以上情形,未依法履行制止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年6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66万元。

  

六、上海方心科技研究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商城、官方   

当事人通过网站和   

当事人在其店内墙上发布含有“慢性疾病的克星”“调理高血压、高血脂等与血液有关的疾病”“能使三高一多症患者一个月至半年康复的产品”“专门对付心梗脑中风、高血脂高血压”“目前对付心脑血管疾病的最安全、最有效、最省钱的健康食品”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含有绝对化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只标明了专利号,未标明专利种类。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9万元。

九、江苏南京酒伴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   

十、浙江嘉兴圣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宣传页发布含有“巴西蘑菇具有一定的免疫调节效应,尤适宜免疫力低下、高血压、老年人、糖尿病患者”“防癌保健效果……消除肌体毒性反应”等内容的普通食品广告。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年7月,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5万元。

  

十一、河南许昌市鄢陵县晟旺达饮品销售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广告宣传页发布含有“保护心脑血管,调节血脂、血压及血糖、抗疲劳、增强肝功能、抗感染抗菌、紧肤祛皱,美白嫩肤淡斑效果显著……”等内容的广告,宣称所销售的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年7月,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十二、湖北闽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   

十三、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通过网店销售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过程中,发布含有“玛卡玛咖片成人口服一粒重返20”“葵花牌创口贴消炎”“起效更快更安全,效果更强更持久”等内容的广告,存在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广告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等规定,年8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十四、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   

十五、重庆正里元科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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