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以竞争为目的,在律师函、告知函中针对他人产品捏造虚伪事实,并向他人的经销商或目标客户散布虚伪事实的,系以不正当方式破坏了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了他人的商誉,构成商业诋毁。
2、经营者在作商业评价时,不应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同时对自身言论负有审慎注意的义务,遵循基本的商业伦理,保证言之有据。经营者认为竞争对手的商业评价引起了相关公众的误解,从而损害了其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诋毁或虚假宣传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他人的评价存在失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经营者发表贬损竞争对手的言论且明显失实的,构成商业诋毁。
本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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